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
一、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六、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八、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等標準的規定。
干式滅火系統
水噴霧滅火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要求
一、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卷煙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二、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防煙排煙設施設置要求
一、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四、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設置要求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